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显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朱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重庆悦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兴隆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谷福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星城支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创新创业园A3栋303号。 负责人:徐燕。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显平与被告朱盛、重庆悦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显平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显平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显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显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云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