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郝荣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昊,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董丹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郝荣伟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丹丹的16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郝荣伟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董丹丹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洪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