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胜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三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利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洛阳市洛龙区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朝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李顺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俞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一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胜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王胜卫女儿,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卫、王胜利、王利娟诉被告李朝阳、李顺朝、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王胜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三卫、王胜利、王利娟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三卫、王胜利、王利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三卫、王胜利、王利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3元,由原告王三卫、王胜利、王利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继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