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先某某,男,藏族,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佐盖曼玛乡。

被告:贡某某,女,藏族,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麻当镇。

审理经过

原告先某某诉被告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先某某、被告贡包草均到庭参加了庭前调解。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被告因婚内出轨并怀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3、依法判令分割原告个人财产共计70只绵羊;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家人包办于2017年农历1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7年12月14日补领结婚证,原告入赘到被告家中当上门女婿,与被告家人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孩子。原告自从入赘至被告家中开始便去被告家的牧场放牛放羊,修建被告家的牧场,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家有240只羊,在原告部分昼夜的照管和养护下在2017年羊只增长至310只,共计增长70只。原告在被告家牧场放羊时因被告家人不给原告买鞋,在放羊时天气寒冷造成原告脚部严重冻伤,至今淤青仍在,所以原告坚决要求分割70只绵羊。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服用避孕药,不跟原告生育孩子。在2018年农历2月26日原告因被告及其家人赶出家门,无奈回自己家中,分居两年多。经私下媒人等多人进行调解,被告家人要求离婚并支付原告赔偿款5000元,在未达成调解时,原告发现被告怀孕并临近分娩,最终调解未达成,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依法判令原告先某某与被告贡包草离婚;

二、由被告贡包草向原告先某某退还彩礼3000元,于2020年11月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先某某承担。

本院查明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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