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张守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守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