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各老,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
被执行人:谈建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各老与被执行人谈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05月15日作出的(2019)甘3023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谈建忠向原告李各老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22000.00元。被执行人谈建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各老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12月9日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谈建忠在舟曲县憨班信用社账户为×××的存款2176.73元,已领取给申请人李各老。申请人李各老于2020年12月18日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3023执1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