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根河某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国庆(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根河某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巴特,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华与被告巴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张秀华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9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