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兆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迟安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兆荣与被告迟安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和明 人民陪审员 曲世界 人民陪审员 范会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姜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