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兆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迟安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兆荣与被告迟安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和明 人民陪审员  曲世界 人民陪审员  范会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姜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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