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维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个体户,住庄浪县。
被告:王学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户籍地庄浪县,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维维与被告王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维维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维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维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