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东詹泗路北贾桥西。
法定代表人:姜博恩,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康泰路513号。
法定代表人:周聚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聚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周文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陈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周聚民、周文昌、陈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0549923.73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财产保险费19800元;3、申请执行人就上述第1、2项款项对被执行人周聚民持有的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31.82%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周聚民、周文昌、陈萍对上述第1项、第2项款项在申请执行人实现上述第3项质权后仍不能得到清偿的债务部分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5、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5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8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1年1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2、2020年5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少林汽车、“豫A×××××”少林汽车、“豫A×××××”少林汽车、“豫A×××××”少林汽车、“豫A×××××”少林汽车、“豫A×××××”少林汽车、“豫A×××××”少林汽车、“豫A×××××”少林汽车各一辆(2022年5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3、2021年1月28日委托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周聚民所有的“琼A×××××”宝马汽车(2023年2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豫A×××××”丰田汽车(2023年2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2021年2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周文昌所有的“豫A×××××”解放汽车、“豫A×××××”五菱汽车,查封被执行人陈萍所有的“豫A×××××”雷克萨斯汽车(2023年2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陈萍位于上海市白玉路21号1层房产(2024年2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委托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陈萍位于海南省××区××大道××号海域阳光(一期)1#楼A-2802房产(证号为: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23820号,2024年2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四、本院于2021年3月4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周聚民位于郑州市××区××岸××号果岭山水三期33号楼3-4层东户房产(证号为:××号)、位于郑州市××区××路××楼××单元××房产(证号为:××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24年3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周文昌位于郑州市××区××岸××号果岭山水三期33号楼1-2层西户房产(证号为:××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24年3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陈萍位于郑州市××区××岸××号果岭山水三期33号楼1-2层东户房产(证号为:1401022339号,2024年3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位于荥阳市索河路××南侧××房产(房产证号:××号),期限为三年(2024年3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五、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周聚民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的公积金2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2024年3月7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轮侯冻结被执行人周聚民持有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31.82%的股权(3818.4万股),冻结期限三年(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2024年3月3日冻结期限届满,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7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续行查封(轮侯)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豫(2016)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390、0000392、0000393、0000394、0000395、0000396、0000397、0000398、0000399、0000400、0000401、0000402号,豫(2017)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718、0000975号,荥国用(2014)第0066、0070号,豫(2018)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948、0020938、0020939、0020940、0020941、0020942、0020943、0020944、0020945、0020946、0020947、0020949、0020950、0020951、0020952、0020954、0020955、0020956号共计34处房产土地,查封期限三年(2024年5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八、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被执行人周文昌、陈萍无公积金。
九、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被执行人周聚民、周文昌无不动产。
十、通过本院调查,四被执行人在本院、荥阳市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十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十二、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除轮侯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