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227号办公楼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8LDB71K。 法定代表人:韩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广浩,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 被告:武丽婷,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露、被告武丽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正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