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227号办公楼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MA08LDB71K。 法定代表人:韩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广浩,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 被告:武丽婷,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露、被告武丽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河北天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正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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