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被告:范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君与被告范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海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海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易小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