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鸿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龙华街道迎宾北路下蔡工业小区第4号1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蔡文淑。
委托诉讼代理人:蚁光明,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晓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执行人:郑利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汕头市鸿运纺织有限公司与黄晓旋、郑利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付还货款本金56,629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01元。本院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及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等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晓旋名下银行存款1,664元付还申请执行人。除此,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式勤
执行员 李育彬
执行员 陈君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婥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