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兰江路188号B幢5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17126621。
法定代表人:林传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景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告:许小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告:王定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祥、许小兰、王定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