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江山村(东兴城)小区E区。 法定代表人:梁恩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该公司项目客服经理。 被告:孙晓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晓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振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