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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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海市海城区星海名城(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中18号星海名城28幢1单元1楼物业用房。

负责人:安学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富,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林,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华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海市海城区星海名城(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潘华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海市海城区星海名城(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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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北海市海城区星海名城(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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