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高鑫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赵坡村岑路沟*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
马朋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任沟*号,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从2020年11月14日至2021年6月16日所剩余预付款15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2021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鑫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朋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朋举欠原告预付款15000元未退,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朋举退还预付款1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将要求被告马朋举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马朋举从2021年5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双方未约定退还时间,故被告马朋举应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朋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朋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鑫磊返还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高鑫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元,由被告马朋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