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捷,广东天穗(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30099。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朝义,广东天穗(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纳雍县易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办事处五眼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5519040817。
法定代表人:郑远麒,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辉、李某、刘某与被告纳雍县易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高某辉、李某、刘某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辉、李某、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某辉、李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撤诉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高某辉、李某、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