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翁晓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丹,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工沃特尔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09层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

被告:北京奕达弘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3号楼7层1单元801号220。

法定代表人:王萍。

审理经过原告翁晓敏与被告中工沃特尔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奕达弘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翁晓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翁晓敏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翁晓敏撤回对被告中工沃特尔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奕达弘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初 淼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刘昱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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