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喜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牡丹江永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1303822702。

审理经过

韩喜双与牡丹江永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黑100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喜双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03执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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