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梁游彬,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申请人:马旭,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审理经过
关于粱游彬与马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023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马旭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梁游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并责令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旭先履行6000元,剩余8802.5元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梁游彬同意此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阶段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23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