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曼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江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大宝路**厂房-414iv>

法定代表人:兰黄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江峰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7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4月16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月23日对被执行人深圳江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江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23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财产线索核实情况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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