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海星,男, ****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潘春晖,男, ****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横亘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C座1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好,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京0101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在执行潘春晖与北京横亘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孙海星提出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变更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孙海星称,法院受理潘春晖申请执行横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潘春晖与我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潘春晖将(2020)京0101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下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我。我们已经通知了被执行人横亘公司,故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我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孙海星向法院提交了(2020)京0101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1执3278号执行裁定书,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对潘春晖与横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1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潘春晖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0年5月20日以(2020)京0101执327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潘春晖与孙海星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潘春晖将(2020)京0101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下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孙海星并已经通知了被执行人横亘公司。
以上事实有(2020)京0101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2020)京0101执3278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执行案卷材料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潘春晖与孙海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孙海星。现申请人孙海星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孙海星为(2020)京0101执327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