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山西省吕梁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系原告之母。 被告: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贺×,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