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广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张名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广志与被告张名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陈广志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广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广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陈广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