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数通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楼9层906。
法定代表人:刘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罗汉石村西。
法定代表人:叶京文。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数通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数通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数通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