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会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
被执行人:郑伯发(曾用名伯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会濠与被执行人郑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本院(2017)粤051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伯发未按上述调解书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郑会濠付还借款本金368700元及利息等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会濠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伯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伯发没有履行。2019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郑会濠与被执行人郑伯发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对本案裁定终结执行。
2020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郑会濠以被执行人郑伯发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伯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郑会濠付还借款本金351825.85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伯发没有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伯发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除被执行人郑伯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汕支行账户62×××58有存款2205.1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伯发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并划拨了上述银行存款2205.14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郑会濠领取。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郑伯发与案外人陈惠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5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11月1日在汕头市××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截止2019年10月,案外人陈惠君在工商银行汕头达濠支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02×××11有存款194200.71元。
2020年9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512执恢7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案外人陈惠君在上述账户中一半的存款97100.35元。10月15日,案外人陈惠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10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512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陈惠君的异议请求。11月5日,案外人陈惠君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2020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郑会濠表示,由于案外人陈惠君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尚未审理完毕,且被执行人郑伯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伯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案外人陈惠君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尚在审理中,对本院冻结案外人陈惠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款不宜处置,而被执行人郑伯发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会濠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郑伯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郑会濠发现被执行人郑伯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