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舞钢市朱兰钢城路北段路东石油公司家属院2单元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4JD6F8B。
法定代表人:南聪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鲁某某,男,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25元,由河南兴众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