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3号耀华大厦1楼和B座14楼1404、1405房。
负责人:陈健,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冬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杨凤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武林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姚茂文,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武冬华、杨凤娇、武林玉、姚茂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021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6月3日、7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8059.9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及诉讼费,兑付给申请执行人64229.93元。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林玉、武冬华名下的机动车,因未予控制,无法处置。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保险的缴存情况,2021年5月24日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13763.56元,已执行到位64229.93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