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维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王建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祁维杰与被告王建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维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祁维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建彪支付肥料款87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6日王建彪欠祁维杰肥料款87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辩称
王建彪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6日王建彪赊欠祁维杰肥料款8700元。经祁维杰催要,王建彪出具了8800元的欠条,承诺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逾期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王建彪未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祁维杰肥料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付款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建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祁维杰肥料款8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建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