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锦绣山庄1栋1-4层,组织机构代码:586517145。 诉讼代表人李功林,行长。 被执行人黄新土(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70920413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李家镇龙桥村上桐桥太祖庙*号。 被执行人姜冬花(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71008414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李家镇龙桥村上桐桥太祖庙*号。 被执行人邵建阳(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101031918),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号*室。 被执行人李雪峰(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803140318),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莲花镇徐家村双山*号。 被执行人丁雪英(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721225202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樟村岩下*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新土、姜冬花、邵建阳、李雪峰、丁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新土、姜冬花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商惠通卡透支钱款本金人民币296383.53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448.13元(该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2014年7月30日,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另行计算),被执行人邵建阳、李雪峰、丁雪英对被执行人黄新土、姜冬花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人民币合计8832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新土、姜冬花、邵建阳、李雪峰、丁雪英在本院涉及多案,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雪峰所有的位于建德市莲花镇山水莲花大厦二单元1102的房屋已抵押给莲花信用社,本案无益处置。经查询五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五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0182执1350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