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高台县罗城镇双丰村*号,现住高台县城关镇东苑A区8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25195912012724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高台县罗城镇双丰村*号,现住高台县城关镇东苑A区8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25195802022710 被告:王国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高台县南华镇义和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5197102230913
审理经过
原告陈萍诉被告王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萍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萍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孔瑞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巧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