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军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赵延豪,男,约48岁,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军岭与被告赵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周军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延豪偿还周军岭借款3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率为月利率1%,从2018年5月8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8日为11400元);2.由赵延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周军岭与赵延豪系同村朋友关系,2017年5月7日,赵延豪因购买车辆需要资金,向周军岭借款叁万元(30000元),并约定月息一分,赵延豪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赵延豪陆陆续续支付利息至2018年5月7日,并在借条上更换新的日期。2018年5月7日后,赵延豪以种种理由推托,一直未偿还利息和本金。现周军岭急需用钱,多次打电话催要,赵延豪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中,周军岭在其起诉状中未提供赵延豪明确的身份信息和住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属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周军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