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武兰民,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仙台村649号1幢一层1100室。

法定代表人:梁少明,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武,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电汽车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341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国网电商公司上诉称,网电汽车公司非涉诉《比亚迪新能源汽车销售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北京地区比亚迪新能源汽车专营店合作协议书》合同相对方,本案不应受该涉诉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本案应由国网电商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综上,国网电商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

网电汽车公司对国网电商公司的上诉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电汽车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为由,起诉国网电商公司,主张国网电商公司未依约向网电汽车公司投入经营资金,给网电汽车公司造成损失,并要求其支付经营亏损费等,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网电汽车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故网电汽车公司主张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国网电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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