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王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沈阳宏沃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河沿路5甲-18号(3-3-1)。 法定代表人:姚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菲诉被申请人王光明、沈阳宏沃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光明、沈阳宏沃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光明、沈阳宏沃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8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40元,由申请人曹菲垫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彧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