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庄支行,住所地范县陈庄镇陈庄南街路东。
主要负责人:刘岩,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广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范县。
被执行人:李家海,男性,1959年03月04出生,汉族,住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庄支行与李家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926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李家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庄支行借款本金88061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890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3875‰计算,自2017年11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8806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387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足额财产,2019年5月16日案件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6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标的本金69827.6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控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35.39元,已转支给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家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家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庄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