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玖臣,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宁志畅,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40182231。
负责人:梁晓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飞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东赶河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398942259T。
法定代表人:于飞,经理。
审理经过
刘文堂与宁志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飞骉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2021年4月16日,原告申请对被告宁志畅、青龙满族自治县飞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堂对宁志畅、青龙满族自治县飞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的诉讼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