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腊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申请执行人:李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张运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周腊梅、李承文与张运兰追偿权纠纷二案中,因案件执行需要,该院就张运兰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向本院书面报请,请求本院提级或指令执行。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1民初509号民事调解生效后,周腊梅、李承文先后二次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该二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一直未能及时执结。为便于案件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1民初509号民事调解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