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农资集团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1MAOGU7****。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农资集团农产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9681229****。
被执行人:武汉光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24****。
法定代表人:李光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农资集团农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武汉光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将制作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因被执行人公司现不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处,故邮寄送达的手续被退回本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晋0221执2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