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负责人李继昭。
委托代理人汪子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岳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文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其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文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景高,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亮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因莫文革、兰其刚、莫文新、兰亮生诉其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桂7101行初3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莫文革、兰其刚、莫文新、兰亮生以已与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也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一审原告莫文革、兰其刚、莫文新、兰亮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上诉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上诉;
二、准予一审原告莫文革、兰其刚、莫文新、兰亮生撤回起诉;
三、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桂7101行初338号行政判决书视为撤销。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