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与锦业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73816431E。
法定代表人:高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悟勋、张文妮,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小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小学文化,现住银川市西夏区,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保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小娃妻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小学文化,住横山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娃、高保琴、张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小娃、高保琴、张兴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娃、高保琴、张兴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