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虎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河畔镇中滩村下堡社5号。
被告:贠志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八里湾乡团结路红湾社24号。
审理经过
原告郭虎民与被告贠志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以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虎民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虎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郭虎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