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兴县诚成伟业货物运输队,住所地海兴县辛集镇辛集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成,任经理。
被告:高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海兴县诚成伟业货物运输队(以下简称诚成伟业运输队)与高祥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海兴县诚成伟业货物运输队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海兴县诚成伟业货物运输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兴县诚成伟业货物运输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