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玉阁,女性,1964年07月25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贾巧红,女性,1971年12月05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国营,男性,1966年03月04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玉阁与贾巧红、李国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我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巧红、李国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