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伟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伟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振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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