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伟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伟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振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