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宁县昕水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冯军鹏,该银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恩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农商银行)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称,被申请人以种植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在大宁农商银行太古分社贷款40000元,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向被申请人支付了所有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月利率为8.2571‰,按月计息。被申请人截止2020年10月20日尚欠申请人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未归还。为此要求被申请人王恩重给付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本金4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等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宁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王恩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大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0000元及利息。 申请费267元,由被申请人王恩重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阿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燕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