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屈小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屈小航与被执行人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2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贺军给付屈小航借款本金50000元及受理费775元(已履行),利息14000元在7月底前支付。执行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1022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李瑞芳
审判员 侯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