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有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谷道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有松与被执行人谷道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车管所)、浙江省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划拨了谷道恩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元。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因谷道恩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对其罚款200元。故上述1600元交纳谷道恩罚款200元,并转本案受理费1046元及执行费50元后,余款30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履行时应扣除已履行的3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谷人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