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卜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敬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卜占良与被告赵敬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卜占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0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文博地产承建定州市宋街工程,文博地产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原告为被告的员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0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依法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赵敬平做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赵敬平属于诉讼主体不当,即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卜占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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