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奎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黑龙江龙淼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294号A-3号楼201室。

被告:陈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奎俭与被告黑龙江龙淼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张奎俭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张奎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奎俭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奎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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